甘肃中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群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55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现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群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银滩路街道银安路817号第1层006室(中海凯旋门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群杰,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甘肃中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中央幸福城0007幢1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徐永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川,男,该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甘肃群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甘肃中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4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7.50元,减半收取103.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亚娟
审判员  刘桂刚
审判员  金文丽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