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03民初2070号之二
原告:***,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顺昌县,现住南平市建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融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山镇振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779640060X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顺昌县双溪镇三民里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1611068047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市融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市融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以已经与福建**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市融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市融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继续审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 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