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融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市融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03民初2070号 申请人:***,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顺昌县,现住南平市建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融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山镇振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77964006X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顺昌县双溪镇三民里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1611068047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市融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冻结福建**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8000000元;2.***建**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街道××路××号(**锦城)地下室)地下室**#、665#、666#、986#、987#、988#车位;3.***建**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街道××路××号(**锦城)××幢××**××层××室(合同号201800497)、××幢××**××层××室(合同号201803708)、××幢××**××层××室(合同号201800498)、××幢××**××层××室(合同号201800500)、××幢××**××层××室(合同号201800501);××幢××层××室(合同号201800531)、××幢××层××室(合同号2018003707)、××幢××**××层××室(合同号201803753)、××幢××**××层××室(合同号201800530)。请求第2、3项,保全价值为8450291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在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635078012502019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福建**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8000000元,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二、***建**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街道××路××号(**锦城)地下室56)地下室**665#、666#、986#、987#、988#车位,查封的期限为三年; 三、***建**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街道××路××号(**锦城))××幢××**××层××室(合同号201800497)、××幢××**××层××室(合同号201803708)、××幢××**××层××室(合同号201800498)、××幢××**××层××室(合同号201800500)、××幢××**××层××室(合同号201800501);××幢××层××室(合同号201800531)、××幢××层××室(合同号2018003707)、××幢××**××层××室(合同号201803753)、××幢××**××层××室(合同号201800530),查封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左 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