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漳县木寨岭林场

漳县金盛生态环保治理有限责任公司诉漳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上诉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甘行终1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漳县政府),住所地:漳县。
法定代表人**,该政府县长。
委托代理人***,甘肃笃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漳县农牧林业局副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漳县金盛生态环保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盛公司),住所地: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国营漳县木寨岭林场,住所地:漳县。
法定代表人康和平,该林场场长。
上诉人漳县政府因要求履行林业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5行初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漳县政府上诉称,1.拍卖合同未约定办理林权证事宜,也未约定林木的所有权,只约定了林地的使用权。且为***办理土地使用证是1998年4月26日,缴款日期为1998年4月28日,系先办证后交款,该办证违反了当时我国的公司法的规定。2.根据我国《森林法》第4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的防护林和第(5)项规定的环境保护林中的防护林和环境保护林范畴,根据《森林法》第15条第3款的规定,使用权和所有权不得转让,该合同约定的使用权随着《森林法》修正失去效力。3.根据《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6条和第14条的规定,变更林场的经营范围,要报原审批设立的机关(即甘肃省林业厅)审批。被上诉人多次上访至省林业厅后,原漳县林业局多次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后,给其答复不能办理林权证的原因,这也是复函中不予办理林权证的原因。4.对于修订的《森林法》有无溯及力的问题,对于国有财产的处分理应有溯及力,进一步讲,即使无溯及力,一审认定被上诉人最早申请办证的时间是2001年12月10日,修正《森林法》是1998年4月29日,已经实施了近4年之久,这是不能办理的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金盛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2015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后,单一的土地登记转变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原不同登记机关的相应职权已经整合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再具有土地登记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关于“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规定,当事人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应当以继续行使其职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为被告,不能再以被诉土地登记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本案一审将漳县人民政府列为被告,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5行初39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漳县人民政府。
审判长冯江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朵利民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