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漳县木寨岭林场

漳县金盛生态环保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原漳县金盛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与漳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甘1123行初69号
原告漳县金盛生态环保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原漳县金盛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住址:甘肃省定西市漳县金钟镇马台沟村前庄。
临时负责人***,系原告法定代表人***(已死亡)妻子。
委托代理人**,系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漳县武阳镇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第三人国营漳县木寨岭林场,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漳县大草滩乡酒店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林场场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县金盛生态环保治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漳县国土资源局林业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漳县金盛生态环保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以本案的处理结果要以另案的处理为依据,且在另案处理中可能一并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漳县金盛生态环保治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漳县金盛生态环保治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