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苍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签发 | 核稿 |
主办单位和拟稿人:执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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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521执1633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苍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瑞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杭州苍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浙江瑞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浙0521执1633号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