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跃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跃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开封中房佳和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02民初2474号
原告:河南跃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金梁里街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63837131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冠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中房佳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体育路16号6号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3X7TD88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恒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跃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中房佳和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河南跃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跃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在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跃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39元,由原告河南跃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