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终2653号 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对上诉人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京01民终265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京01民终2653号民事判决书第9页上数第5行中“二审案件受理费17760元,由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补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16306元,由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梁 睿 审 判 员 尤 頔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 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