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终2653号
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对上诉人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京01民终265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京01民终2653号民事判决书第9页上数第5行中“二审案件受理费17760元,由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补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16306元,由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梁 睿
审 判 员 尤 頔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 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