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1103民初531号
原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仙林大学城元化路8号1幢协同创新大厦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MA1MHHFX3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静(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306211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尾款7399996.01元及利息(利息以7399996.0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起诉之日至被告人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日照钢铁有限公司240万吨/a氧化球团工程建安第二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YX200060)(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被告是工程发包人,为合同甲方。原告是承包人,为合同乙方。签约合同价为固定综合单价,暂定总价为4200万元,增值税税率按9%计算。2020年12月7日,原告、被告及工程项目业主单位日照钢铁有限公司烧结项目组,三方签订《关于对江苏一建施工合同进行部分调整的备忘录》。备忘录约定对施工合同的部分施工内容进行调整,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施工,原告不再负责。至此,原告在施工合同下的主要义务已完结。2022年9月2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备忘录》,双方就日钢球团项目工程1/2竣工资料、工程结算等问题进行了协商约定。其中第2条约定“...首钢工程从江苏一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审核完成,确定结算额。审核期间,江苏一建派专人配合首钢国际进行结算。如非江苏一建原因,对超过约定时间结算审核未完成的部分,首钢国际认可江苏一建上报该部分的金额,形成最终结算额,确保结算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也即,除非原告恶意妨碍,被告应当在收到结算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确定结算金额,超期未给出结算金额的视为接受原告的结算报价额。2022年9月26日,原告向被告通过顺丰特快寄送《球团项目施工结算书(总价3546万元)》(具体金额为35467913.73元)。2022年10月9日,被告与原告共同签订《球团项目结算资料交接记录》,共同确认结算材料包括:竣工结算书1本、签字原件14份、结算资料电子U盘1只。2022年10月9日,被告向原告送达《关于日钢球团资料的联系函》,明确被告将委托专业机构完善后续竣工资料,原告只需配合签字**,并要求原告承担委托费用8500元。2022年10月11日,原告如数向被告支付了该笔费用。《备忘录》签订后,原告始终按照被告要求积极配合完善资料,但被告一再推延结算,始终未给出确定的结算审核结果。截止本案起诉之日,被告收到竣工结算材料早已超过约定的2个月期限,违反了双方之间关于结算书审核期限的约定,应当视为被告接受了原告提报的结算金额35467913.73元。以此计算,被告前期已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28067917.72,尚欠付工程尾款7399996.01元。
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已经全面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进度付款义务,但原告拒不履行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的合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被告有***工程结算审核,且被告未接受原告单方提报的结算金额。2.为了推进原告尽快完善和提交竣工资料,即便在2022年疫情最严重时期,被告都坚持与原告积极协商,对原告提出的结算申请书认真审核,并于2022年12月完成结算审核并通知原告,被告的最终审核结果为2833.16万元,由于原告原因,双方至今未签署结算协议。被告未违反关于结算书审核期限的约定,也未接受原告单方提报的结算金额,即使案涉合同达到工程尾款付款条件,被告应当支付的工程尾款数额为263682元,并非原告主张的7399996元。且被告审核的结算数额2833.16万元为全部工程款数额,包括合同变更的施工内容。3.因原告的违约行为导致案涉工程至今未能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业主单位对被告的工程款延期支付,给被告造成了大量资金利息损失,原告应予赔偿,被告保留向原告追究损失赔偿的权利。综上,被告认为,原告系自身违约,经多次催告仍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案涉合同尚未达到工程尾款支付条件。被告因原告的违约行为,亦蒙受了经济损失。原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诉讼请求,既无事实基础,也无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11日,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包人、甲方)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日照钢铁有限公司240万吨/a氧化球团工程建安第二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YX200060)。合同约定签约合同价为固定综合单价,暂定总价为4200万元,增值税税率按9%计算。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5月10日,完工日期2020年10月30日,实际竣工日期以项目业主实际签认的本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准。合同约定,工程完工,支付到签约合同签约价款的70%(含预付款)时停止支付;整体项目热试合格后,分三个月支付(按月均付)到合同签约价款的80%;整体项目通过性能考核、竣工验收合格后,本工程完成了竣工结算,且业主方完成了整体项目结算审核后,一次性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合同约定,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为1年,合同结算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方在缺陷责任期满后30日内将质量保证金无息付给承包方。
2020年12月7日,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工程项目业主单位日照钢铁有限公司烧结项目组,三方签订《关于对江苏一建施工合同进行部分调整的备忘录》。该备忘录对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的部分施工内容进行调整,明确了涉及到的具体内容范围,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施工,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再负责;对施工合同中未调整内容,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要求继续执行;对于后继进场的施工单位,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按照总体施工计划要求,及时交出工作面,同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其施工的部分已经施工完成并交付给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但不清楚该工程有无交付业主使用。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称案涉整体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但是未能与业主办理竣工验收,主要原因系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资料未完整提交,业主单位在施工资料不全的情况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
2022年9月23日,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备忘录》,为尽快推进日钢球团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结算,双方对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结算等问题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共识:1.自此备忘录双方签字后三日内,江苏一建提交完整的施工资料,并安排专人整理,一个月内达到竣工资料交日钢档案馆条件。2.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办理竣工结算。首钢工程从江苏一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审核完成,确定结算额。审核期间,江苏一建派专人配合首钢国际进行结算。如非江苏一建原因,对超过约定时间结算审核未完成的部分,首钢国际认可江苏一建上报该部分的金额,形成最终结算额,确保结算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3.因日钢240万吨/a氧化球团工程尚未与业主日照钢铁有限公司办理竣工验收和结算,因此在办理结算时如发生与江苏一建相关的扣款,首钢工程将从江苏一建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江苏一建返还。4.结算完成后,江苏一建提供工程结算款的全额发票,首钢工程在收到全额发票一个月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考虑到江苏一建急需资金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的实际困难,首钢工程在收到全额发票后四个月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8%;剩余尾款在收到全额发票后八个月内结清。尾款结清后,如江苏一建承揽的工程出现任何质量问题,首钢工程仍有权要求江苏一建按具体损失进行赔偿。5.如江苏一建未按此备忘录约定如期完成竣工资料移交,首钢工程将顺延竣工结算审核及相应付款时限。
2022年9月26日,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邮寄《日照钢铁有限公司240万吨/a氧化球团工程竣工结算》,该结算系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方制作,结算金额为35467913.73元。2022年10月9日,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球团项目结算资料交接记录》,交接的结算材料包括:1.竣工结算书1本(总价3546万元),2.签证原件14页,3.结算资料电子U盘1只。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9日收到结算材料以及竣工验收的相关材料,按照双方约定,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最晚于2022年12月9日前出具审核结算数额。
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不予认可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报的结算金额,认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故2022年10月9日并不能作为起算结算审核期限的时间,因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如期完成竣工结算资料的提交义务,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有***竣工结算审核及付款的时限。
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9日作出《关于日钢球团资料的联系函》,并向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送,该联系函载明:贵司承建日照钢铁有限公司240万吨/a氧化球团项目二标段工程已完工16个月,但至今你司的子单位工程及以下全套资料尚未交付,更未经日钢公司职能部门审验,资料的合格性存在很多不确定性……为提高日钢竣工验收资料一次通过的工作效率,我司拟计划委托长期为日钢公司服务的专业机构进行后续资料完善、组卷,向日钢工管处、档案室两大职能部门报审工作及过程相关公关。你司在完成子单位工程及以下层及全套资料后,只需根据专业机构审验要求,配合补充需要提供的原始资料、签字、**……为此,需要贵司筹资8500元,除完善资料配合签字**,其他工作不再需要贵司组织和人员亲赴日钢处理。2022年10月11日,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了该8500元。
2022年12月5日,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向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送《日照钢铁有限公司240万吨/a氧化球团工程(第二标段)审核汇总》,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审核金额为2445.62万元。
2022年12月7日,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今天上午日钢工管处检查了资料,江苏一建的材料报验表因施工单位未向资料员提供材料未能作出来开工资料、方案等的报审还未完成,重要问题一是几乎所有检验批容量确认、检验批内容填列需要重新按图纸要求实际内容完善(需要技术员指导),二是所有分部、分项、检验批的划分要有代表性、能覆盖全部施工内容(需要技术员指导),三是所有单位工程名称需要修改”;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时大家共同出资找一个熟悉日钢的人完善资料,8500元也及时付了,需要我们配合你打电话给***”;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众筹是在有一套完整有效基础上,人家组卷并复印装订成4份,并扫描成电子稿,按日钢版格要求装订成册,交档案室,业主检查出问题仍需配合处理。现在你第一稿不论正确与否首先不完整,一是没有开工资料报审资料,二是没有原材料报审材料,三是报来过程资料还有一半该售前内未签,部分内容签字**错误。没有你们技术人员支持,任何作资料的都不可能正确完成资料”。
2022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律师向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邮寄《律师函》,运单显示邮件于2022年12月29日签收,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3546万元或者提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的结算方案。
2022年12月31日,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向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送《日照钢铁有限公司240万吨/a氧化球团工程(第二标段)审核汇总》,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再次审核金额为2833.16万元。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称2022年12月5日向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送结算汇总表2445.62万元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双方又进行了协商,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1向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再次发送结算汇总表,结算数额变更为2833.16万元,但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仍不认可该结算数额,拒不签署结算协议,后续仍协商未果,遂产生本案诉讼纠纷。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复印件一张、自行制作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两张、日照市建筑工程安全专项设计(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意见表复印件一张,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该宗材料为本案合同外新增工程深基坑降水开挖专项施工,合同外工程价款1913281.34元,该项新增工程价款不在合同范围内,未纳入本案原告的结算书中,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就该项新增工程价款另案起诉主张权益。
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则称不存在本案合同之外的施工项目,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所有施工项目的审结算金额共计2833.16万元,不存在需另行结算的项目。
另查明,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向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涉工程工程款28067917.72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9日交接竣工结算材料。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材料的完整性有异议,对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单方制作的结算书及结算数额亦不认可,并于2022年12月5日向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送其审核的结算金额(2445.62万元),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审核的结算数额亦不认可。此后,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协商,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又于2022年12月31日向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送其再次审核的结算金额(2833.16万元),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仍不认可,此后双方仍有进行协商,但最终双方未能就结算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按照其单方制作的结算书及结算金额(35467913.73元)进行本案工程款结算,缺少事实与法律依据,亦有违公平原则,本院不予支持。在此情况下,经本院多次释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仍坚持对工程量及工程价款不申请鉴定,故本案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尚未确定,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原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3600元,由原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