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33民初43号之一
申请人:**玥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邢台市威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MA0CFK7N7X。
法定代表人:郭慧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金霞,**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投晨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邢台市威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工业园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MA0CQ82JXP。
法定代表人:陆明媚,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玥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投晨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作出的(2021)冀0533民初4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建投晨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1)开户银行:**建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客户号:01-000253,账号:01×××53-1;(2)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账号:13×××53。现申请人申请对账户(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账号:13×××53)解除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名下账户(开户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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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账号:13×××53)中没有可供查封的财产,且在其他账户中已冻结足额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建投晨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账号:13×××53)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瑞肖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韩小雅
书 记 员 祝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