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33财保50号
申请人:**玥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邢台市威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MA0CFK7N7X。
法定代表人:郭慧敏。
被申请人:**建投晨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邢台市威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工业园区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MA0CQ82JXP。
法定代表人:陆明媚。
申请人**玥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建投晨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桥西支行账号:01×××53-1,冻结金额为840万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号6250901046020200000013)保全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投晨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桥西支行账号:01×××53-1,冻结金额为84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玥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宋怀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甲起
书 记 员 潘华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