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33民初43号
申请人:**玥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邢台市威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MA0CFK7N7X。
法定代表人:郭慧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金霞,**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投晨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邢台市威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工业园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MA0CQ82JXP。
法定代表人:陆明媚,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玥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投晨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玥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建投晨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中存款84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8400000元的财产,财产信息如下:(1)开户银行:**建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客户号:01-000253,账号:01×××53-1;(2)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账号:13×××53。申请人**玥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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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投晨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中存款84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840000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执行时,对银行账户均限额冻结8400000元,如账户内实际冻结总金额超过8400000元,则本院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变更为冻结实际总金额8400000元,其他财产不再保全或解除保全措施;如银行账户内实际冻结总金额不足8400000元,则查封其他财产权益,查封价值按账户内未实际冻结额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瑞肖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韩小雅
书 记 员 祝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