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824民初3157号
原告:平凉雄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新河湾1号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华亭市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甘肃省华亭市东大街521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系该委员会负责人。
原告平凉雄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亭市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平凉雄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凉雄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凉雄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9元,减半收取974.5元,由原告平凉雄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少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