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兴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兴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5民初2275号
原告::甘肃兴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飞雁街128号7层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30LFN35。
法定代表人:姜利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泓羽,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春年,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2年11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小梅,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隆,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兴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甘肃兴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1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评估费、拍卖费及执行费等)。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9日,原告与被告经营的兰州市安宁区科教城幼儿园(原兰州市安宁区吉的堡科教城幼儿园)签订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被告作为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宇确认。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经营幼儿园的消防工程,施工内容包括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及水泵房设备的安装调试,工程价款总金额为51万元。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消防设计图纸以及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在施工全过程中,原告垫付了大量的资金成本,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款项。为此,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工程款支付事宜,但是被告以各种理由一直拖延支付。截至本案起诉时,被告仍然未向原告支付款项,且被告经营的兰州市安宁区科教城幼儿园已注销。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了经济损失。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为兰州市安宁区吉的堡科教城幼儿园。被告陈述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时,兰州市安宁区吉的堡科教城幼儿园尚未注册成立,后幼儿园于2021年2月注册成立,并于2021年8月注销登记。原告表示对该幼儿园的注册登记、注销情况均不知晓。原告仅仅依据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处具有***的签名,即以***为被告诉至本院。经审查,如该幼儿园未注销登记,则应以幼儿园为被告进行诉讼;如幼儿园已注销登记,则应以幼儿园全体股东为被告进行诉讼。原告现以***为被告诉至本院,与法律规定不符,属被告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甘肃兴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50元,全额退还原告甘肃兴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雷文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培涓
书 记 员 陈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