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91民初1685号
原告: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松林山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的技术人员。
被告:镇江万诘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沃得花园26幢4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万诘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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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吴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范裕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