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万诘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明珠硅橡胶材料有限公司与镇江万诘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191执13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明珠硅橡胶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田月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镇江万诘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明珠硅橡胶材料有限公司与镇江万诘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1191民初22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镇江万诘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但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到被执行人镇江万诘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但发现被执行人已经停业,也未找到其法定代表人下落。
此外,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及罚款决定书。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1191民初22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或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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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万保华
审判员曹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钮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