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万诘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明珠硅橡胶材料有限公司与镇江万诘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91执13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明珠硅橡胶材料有限公司,91321182551215382400,住扬中市;被执行人:镇江万诘基础工程有限公司,91321191MA1MPXF78K00,住镇江新区丁卯沃得花园**第****。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20日生效的(2019)苏1191民初2290号判决,于2019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1(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大港支行的账户15×××13存款340.92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军恒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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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