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91执13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明珠硅橡胶材料有限公司,91321182551215382400,住扬中市;被执行人:镇江万诘基础工程有限公司,91321191MA1MPXF78K00,住镇江新区丁卯沃得花园**第****。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20日生效的(2019)苏1191民初2290号判决,于2019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1(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大港支行的账户15×××13存款340.92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军恒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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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