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民终29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万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滨海工业区海昌路3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志炳,男,成年,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绍兴市凯成云母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马山镇海南路(东豆姜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万光电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绍兴市凯成云母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602民初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绍兴市凯成云母材料有限公司、上诉人万光电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分别提出撤回起诉、撤回反诉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绍兴市凯成云母材料有限公司、上诉人万光电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分别提出撤回起诉、撤回反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602民初8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绍兴市凯成云母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万光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483元,由被上诉人绍兴市凯成云母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上诉人万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