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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1496号
原告:万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滨海工业区海昌路31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徐红,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电商产业功能区管委会武兴二路17号13栋6层1号。
法定代表人:汤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万光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万光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光电缆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光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14元,减半收取5457元,由原告万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苍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陈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