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1002执1977号
申请执行人万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滨海工业区海昌路311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000779373985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福建金松五金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华山产业组团浙江工业园一期22、24、25号地块,组织机构代码:91350722087401834N。
法定代表人高青青。
万光电缆有限公司诉俞雄义、骆胜君、福建金松五金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5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俞雄义、骆胜君、福建金松五金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权利人万光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05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骆胜君、福建金松五金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46475.5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银行等金融机构及房地产、工商、公安等管理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骆胜君、福建金松五金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万光电缆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万光电缆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骆胜君、福建金松五金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1002执19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正波
代理审判员江敏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