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光电缆有限公司

绍兴市凯成云母材料有限公司、万光电缆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02财保62号
申请人:绍兴市凯成云母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
被申请人:万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
申请人绍兴市凯成云母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万光电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绍兴市凯成云母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万光电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