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光电缆有限公司

万光电缆有限公司与杭州明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002民初3418号之一
原告:万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滨海工业区海昌路3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明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香积寺东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原告万光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明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万光电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光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万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项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