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光电缆有限公司

万光电缆有限公司与浙江中策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万光电缆有限公司与浙江中策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9-11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台椒商初字第2439号
原告:万光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应莲珍,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策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万光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策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8877.9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经结算,截止2013年9月6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50849.14元,被告并在对账单上加盖印章确认。后被告支付货款200000元及返还货物441971.24元。余款308877.9元被告未能及时支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中策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万光电缆有限公司货款308877.9元,并赔偿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经济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7元(已减半),由被告浙江中策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934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法律文书生效后,对于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应在一个月内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如逾期不办理退费手续的,视为原告同意垫付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该诉讼费由本院向被告执行。
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
代理审判员金翔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代书记员林晓
附件: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