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业人拆迁有限公司

***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9民初8742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宇,北京赵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第三人: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石河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石河营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10119803039881E。
法定代表人:朱孟霞,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山,男,该村委会村委委员。
第三人:北京创业人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广源西街9号4层43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35550644W。
法定代表人:李文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暄,男,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石河营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北京创业人拆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了审理。2022年1月17日,本院当庭向***送达了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世乐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一博
书 记 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