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9民初4000号
原告:***,女,196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小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小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101198030454484。
法定代表人:王伟,主任。
被告:北京创业人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广源西街9号4层43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35550644W。
法定代表人:李文杰,总经理。
被告:安增明,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婧思,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洲,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小营村民委员会、北京创业人拆迁有限公司、安增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现诉讼请求无法达到诉讼目的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钟蔚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