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221民初8769号
原告:安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牛庄乡刘桥村委会曹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MOB1C73(1-1)。
法定代表人:于风,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泉县。
第三人:阜阳市合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是双龙桥农贸市场5#楼5幢101房。统一信用代码91341200397669625H(1-1)。
法定代表人:范亮亮,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阜阳市合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淑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