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524民初3005号
原告:合阳**工程有限公司。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合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北**村民委员会。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
负责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合阳**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阳**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北**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合阳**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58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以580000元为基数,从开票之日即2020年6与5日起按年利率14.8%计算至清结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28日,XX镇XX村绿化工程签订《绿化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580000元,并约定了工程期限、工程内容及工程量以及工程付款方式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于2020年5月26日经被告验收合格。并按照被告要求提供了工程发票。但被告违约,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再推诿。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合阳**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中标通知书;2、绿化合同;3、北**绿化工程验收清单;4、***北**绿化工程决算单;5、陕西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6张合计金额580000元;6、施工照片28张。
被告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北**村民委员会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5日,被告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委会)向原告合阳**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被告北**委会经招标会议确定原告**公司为其北**绿化工程项目中标单位,中标价位为580000元。2020年3XX村委会XX村绿化工程签订绿化合同,双方约定工程采取包工包料、定期管护的承包方式,工程造价为580000元。工程分为栽植、养护和管护阶段,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15日完成绿化栽植,工期15天。2021年4月15日完成养护和管护任务。双方约定栽植阶段完成后,经被告北**委会验收合格后向原告**公司支付80%工程款。剩余款项在2021年4月16日前即养护和管护任务结束后,原告**公司补植结束经被告北**委会验收后支付20%工程款。2020年5月26日被告北**村委会向原告**公司出具北**绿化工程验收清单及***北**绿化工程决算单。原告**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被告北**委会开具发票号码7531XXXX、75319977、75319978金额均为98000元陕西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3张,2020年7月28日开具发票号码7534XXXX、75343829金额均为98000元陕西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张,发票号码7534XXXX金额为90000元陕西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张,6张发票合计金额580000元。原告**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北**委会未向原告**公司支付工程款,原告**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合阳**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XX村XX村绿化工程签订绿化合同,原告合阳**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北**绿化工程绿植栽植、养护和管护,并进行了验收结算,被告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北**村民委员会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公司支付工程款,故对原告合阳**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北**村民委员会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北**村民委员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给原告**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但原告合阳**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被告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北**村民委员会按年利率14.8%计算支付逾期利息无法律依据,利息应从2020年7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北**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合阳**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8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计4800元,保全费3420元,共计8220元,由被告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北**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现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闫烺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