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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执恢11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物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朱文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北,青海启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翟慕政,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海昆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生物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马福元,该公司董事长。
西宁物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青海昆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青民终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青01民初78号民事判决;二、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西宁物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钢材款3065946.47元,违约金1378156.74元(计算至2018年4月15日),并支付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三、青海昆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青海昆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7101元,由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青海昆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7101元,由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青海昆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生效后,因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青海昆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西宁物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原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青01执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青民终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逯菁
审判员赵永胜
审判员陈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索惠玲
书记员马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