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物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西宁物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青海昆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01执异113号
***:青海泰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申请执行人:西宁物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原陕西鑫龙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XXX。
法定代表人:翟慕政,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海昆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经三路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宁物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青海昆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青海泰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青海昆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群科新区昆仑大厦的商业用房6-1至6-7号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青海泰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异议称:本案涉案查封的昆玉大厦(建筑面积22040.43平方米)商业用房,包括6-1、6-2、6-3、6-4、6-5、6-6、6-7号的房产,青海昆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10月11日因借款保证而抵押给***,并以***为他项权利人在化隆回族自治县房产登记管理办理了他项权证;后***向青海昆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诉讼,已经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优先受偿权,同时,***与青海昆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债务人之间的四件案件在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中,涉案房产理应在评估拍卖款中优先履行***的债权。请求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措施,裁定中止执行。
申请执行人西宁物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华信西部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有限公司、青海昆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执行异议均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审查过程中,***青海泰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直接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为由,于2019年7月22日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二款“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规定,青海泰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当在执行程序中依法主张优先受偿权,申请直接参与分配程序,而不是提出执行异议程序。因此,***申请撤回执行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泰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樊静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人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