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8605号之二
申请人:南通合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如城街道嘉信钢材市场60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中森泰(苏州)绿色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西环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通合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中森泰(苏州)绿色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苏0508民初86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新中森泰(苏州)绿色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南通合飞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新中森泰(苏州)绿色建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请求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新中森泰(苏州)绿色建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