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号
(2021)苏0508民初8605号之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
2021年9月15日
适用程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当事人
原告:南通合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如城街道嘉信钢材市场60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中森泰(苏州)绿色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西环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
撤诉理由
原告南通合飞贸易有限公司因被告已经履行案涉合同义务为由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定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南通合飞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3280元,由原告南通合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