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8605号
申请人:南通合飞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MA1XDQ5J8M,住所地南通市如皋如城街道嘉信钢材市场60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新中森泰(苏州)绿色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MA1NN90N8Q,住所地苏州市西环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通合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新中森泰(苏州)绿色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通合飞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新中森泰(苏州)绿色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新中森泰(苏州)绿色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章 勤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丁好好
书 记 员 罗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