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昊德利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海南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04执7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昊德利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通济办事处枣杭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99046936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路街道松青路1048号***18号夹1-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6006RW8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海南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都温州工业园华金钢构办公室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30905110731。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青岛昊德利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海南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渝0104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显示:“一、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海南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青岛昊德利钢材销售有限公司178040814.67元及利息(以178814.6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青岛昊德利钢材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38元,保全费2124元,合计4062元,由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海南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并依法进行了传统调查。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海南照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琼X、琼X的车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从2023年3月14日起至2025年3月13日止(如需续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申请续查封)。因该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3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全部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