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706执恢5号
申请执行人伊春市电力建设公司。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林城涂料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伊春市电力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林城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翠民初字第2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伊春市电力建设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林城涂料有限公司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经履行完毕,本案案款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2014)翠民初字第2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业玲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