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林佳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伊春市电力建设公司与黑龙江省林城涂料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翠执字第46-1号
申请执行人伊春市电力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林城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姬福祥,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对申请人伊春市电力建设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林城涂料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黑0706执46号执行裁定书中的(2015)黑0706执46号案号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裁定书中(2015)黑0706执46号补正为(2015)翠执字第46号。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