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林佳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伊春市电力建设公司与黑龙江省林城涂料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黑0706执46号
申请执行人伊春市电力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林城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姬福祥,该公司经理。
伊春市电力建设公司与黑龙江省林城涂料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翠民初字第2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林城涂料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伊春市电力建设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林城涂料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林城涂料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房产、银行帐户、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否则本院将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按要求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林城涂料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伊春市电力建设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林城涂料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伊春市电力建设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