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县龙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秭归县龙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27民初695号
原告:秭归县龙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庙咀经济园区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73190167F。
法定代表人:刘发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庆华,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被告:***,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被告:杜国祥,男,194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被告:杜群,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被告:杜承林,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原告秭归县龙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国祥、杜群、杜承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秭归县龙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6元,由秭归县龙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家贵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