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县龙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秭归县某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长投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27执246号
被执行人:秭归县**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兰陵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MA487FD70Q。
法定代表人:屈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长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兰陵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MA4887DF79。
法定代表人:吴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秭归县茅坪镇兰陵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兰陵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205270111390834。
法定代表人:杜国聘,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秭归县龙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庙嘴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319016F。
法定代表人:刘发山,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杜成平,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
被执行人:黄宾,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
被执行人:王家群,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
秭归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执行人秭归县**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长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秭归县茅坪镇兰陵溪村村民委员会、秭归县龙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杜成平、**、黄宾、王家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527刑初64号之一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局强制执行,并于2021年2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秭归县**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长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三日内向秭归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帐户(开户行:建行秭归县支行,账号:42×××07)交纳被毁坏林地植被生态修复费用2824697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限秭归县茅坪镇兰陵溪村村民委员会、秭归县龙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杜成平、**、黄宾、王家群在三日内向秭归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帐户(开户行:建行秭归县支行,账号:42×××07)交纳被毁坏林地植被生态修复费用1210584.50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所有被执行人对毁坏林地植被生态修复费用的总额4035281.5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秭归县**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长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按照70%的责任连带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服务功能损失费,其标准按351935元/年计算,起止时间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植被生态修复费用全部履行完毕之日后顺延一年;秭归县茅坪镇兰陵溪村村民委员会、秭归县龙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杜成平、**、黄宾、王家群按照30%的责任连带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服务功能损失费,其标准按351935元/年计算,起止时间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植被生态修复费用全部履行完毕之日后顺延一年。上述款项限三日内交纳至秭归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帐户(开户行:建行秭归县支行,账号:42×××07)。上述所有被执行人对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服务功能损失费的总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本案鉴定评估费10.55万元,湖北长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支付10万元,下余0.55万元系秭归县人民检察院垫付,由秭归县**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长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秭归县茅坪镇兰陵溪村村民委员会、秭归县龙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杜成平、**、黄宾、王家群支付给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四、本案执行费56902元,由秭归县**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长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秭归县茅坪镇兰陵溪村村民委员会、秭归县龙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杜成平、**、黄宾、王家群共同负担。
五、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价值与本裁定第一、二项确定的数额相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秭民
审判员  郑新华
审判员  蔡 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