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县龙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秭归县龙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27执83号
申请执行人:秭归县龙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庙嘴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73190167F。
法定代表人:刘发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蔡玉,女,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申请执行人秭归县龙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527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500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蔡玉在收到本执行裁定书后三日向秭归县龙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50000元。
二、承担本案执行费650元。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价值与本裁定第一、二项确定的数额相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秭民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