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27民初165号
原告:秭归县龙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庙咀经济园区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73190167F。
法定代表人:刘发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庆华,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告:**,女,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原告秭归县龙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突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指挥部于2020年1月24日发布通告,启动湖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交通和人员受到严格管控,致使原、被告不能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因出现不可抗拒事由,致使当事人不能参加诉讼,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谭家贵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詹国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