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27民初314号
原告:***,女,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必华,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秭归县龙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
法定代表人:刘发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庆华,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韩军,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原告***与被告秭归县龙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韩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秭归县龙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秭归县龙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玉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