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县龙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秭归县龙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亿达线缆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527执422号
申请执行人:秭归县龙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庙咀经济园区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73190167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亿达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秭归县茅坪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5974718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被执行人:***,女,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同上。
申请执行人秭归县龙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亿达线缆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秭归县人民法院(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95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秭归县龙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要求被三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亿达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已停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已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变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秭归县龙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尚不具备执行条件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6)鄂0527执42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钰
审判员夏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