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佛山祥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保1898号
申请人: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2号11E、12E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020164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11-115单号23楼A、B、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8412558D。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佛山祥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普澜二路35号C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W579H6C。
法定代表人:**铝。
申请人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祥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佛山祥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41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上述申请,申请人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该营业部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303130181820210002188),确认如因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保证向被申请人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并明确该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祥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琪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