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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5303民初478号
原告:云浮市联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云浮市云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云浮市联丰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云浮市联丰铸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浮市联丰铸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浮市联丰铸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018元,撤诉减半收取计3009元(该款原告云浮市联丰铸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云浮市联丰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