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民终8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2号11E、12E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踔***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踔***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45号大院。 负责人:***,职务:副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梓,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民初36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于2017年1月19日解除是错误的。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向南部战区空军第二招待所分所(以下简称“军区二所”)发出《关于云泉路、***电力工程的汇报》表述“愿意中止《广空***项目电力增容工程》承包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该表述仅仅是同意暂时停止履行案涉合同,待条件成熟时再行继续履行合同。该汇报明确表述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拟退还该项目233万元工程款。因云泉路项目我司已整体完工并送电,贵司尚未支付84万元工程款。我司拟向贵所整体退还149万元。”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表达的意思是,在军区二所同意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退还本项目***项目233万元工程款,并扣减云泉路须支付欠付84万元工程款后仅退还149万元的前提下,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同意暂时停止履行案涉合同。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自始至终也没表示过同意解除案涉合同,但一审法院曲解为同意解除合同。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诉求解除案涉合同不但没有法定及合同依据,且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故,一审法院不得解除案涉合同。2.即使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因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存在违约,被上述人应向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形,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违约才导致合同不能顺利履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应赔偿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全部经济损失,包括草图设计费8万元、预期利润4176064元等。对于该损失额,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已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3.一审判决认为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不须向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完成用电负荷申请报装手续的工程费用100万元,是错误的。根据案涉合同第十二条第一项约定,假如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用电负荷申请报装手续,则军区二所须向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100万元前期费用;假如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用电负荷申请报装手续,则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须向军区二所退还前期费用人民币100万元,并向军区二所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显然,这是合理的对赌协议,也是双方达成的共识,由于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实际上已依约完成用电负荷申请报装手续,军区二所理所当然有义务向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前期费用100万元。不论补充协议附件《关于广空***项目电力增容工程工程范围及报价组成》是否列明,也不论案涉合同是否解除均不影响支付该款项。一审法院以该工程范围及报价组成没有列明为由认为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不须支付,是对合同条款的错误理解。 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答辩称:驳回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判。1.案涉合同已于2017年1月19日解除。案涉合同签订后,案涉合同签订后,因客观原因导致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自2011年起多次告知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相关情况,并要求终止案涉合同。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2017年1月19日向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发出的《关于云泉路、***电力工程的汇报》中载明,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明知案涉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仍同意接受终止合同并退还部分工程款,足可见,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是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主张的终止案涉合同、待条件成就后再继续履行合同,而是终止***项目建设、解除案涉合同并退还款项。由此可见,在2017年1月19日的《关于云泉路、***电力工程的汇报》中,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是同意解除案涉合同的,只是双方对于合同解除后退回工程款的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案涉合同已于2017年1月19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2.关于合同解除后的费用结算问题。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在本案中预付483万元工程款给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并未实际进场施工,也未举证证明其遭受到的实际损失,应当向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全额返还预付的工程款。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出完成用电负荷申请报装手续则可获得工程款100万元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补充协议第六条之约定,案涉工程最终以附件内容根据实际所发生的工程项目进行结算,而合同附件《关于广空***项目电力增容工程工程范围及报价组成》中对合同总价793万元的工程项目及各项目分别的价格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合同中并未约定完成用电负荷申请报装手续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则可获得工程款100万元,因此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出完成用电负荷申请报装手续则可获得工程款100万元有悖于双方的合同约定,该主张不能成立。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其在一审庭审中提交的施工草图要求答辩人承担8万元草图设计费的主张不成立。该草图系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单方制作,从未提交给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亦未报送越秀供电局审核确认,在案涉合同签订后近十年的时间内甚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多次向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发函,要求其提供已发生项目明细和金额,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都未曾提供该材料,直至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起诉前,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也未向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提交该施工草案的市场价值以及相应需花费的成本。且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施工草图与广州数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设计方案中设计图内容完全一致,包括报送单位的错误都一致。而落款为广州数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设计图纸既没有设计公司**,也无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凭证、发票;落款显示图纸为2010年出具,却采用了2014年的技术导则和设计图集,明显系事后为诉讼需要而用其他供用电方案设计图改编,伪造成本案项目设计图纸。显然,施工草图系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为诉讼抗辩而补充编制,真实性存疑。根据《合同法》第97条之规定,损失的计算应以已实际履行为前提,由于案涉项目根本未进场实际施工,故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无需承担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预期利润损失。预期利润损失并非案涉建设工程的结算范围,而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存在多少种影响预期利润实现的因素,甚至未必产生预期利润。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预期利润是由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单方编制,利润计算方法存在明显错误。利润计算依据的《报告书》的编制依据即广州数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设计图纸,是不真实的,其评估结论不应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3.案涉合同解除后,就工程款的结算问题,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多次致函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要求其提供已履行部分的实际成本资料,但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都不予回应,直至本案诉讼,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都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已履行部分给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造成了任何损失,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空军第二招待所分所于2008年7月11日签订的《电力工程承(发)包合同》及2008年11月12日签订的《电力工程承(发)包合同补充协议》于2017年1月19日解除;2.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返回工程款4830000元;3.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支付4830000元工程款的利息损失(以483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18年9月10日为381738元);4.本案诉讼费由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7月11日,军区二所(发包方、甲方)与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电力工程承(发)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广空***项目电力增容工程,工程地点为***79号大院;工程时间:1、在本合同签订60个日历天内,乙方完成用电负荷报装手续;2、在甲方与供电部门签订《供用电协议》后60个日历天内,乙方完成所有工程安装并验收送点;工程承包范围:按甲方及供电部门核准的施工图纸,主要工程如下:1、从10kv电源点安装接电装置、并敷设10kv电力电缆至甲方新建变配电房高压室进线柜;2、在甲方新建变配电房高压室安装10kv高压断路器柜5台,直流电源柜1台;3、在新建高压室出线柜分别敷设10kv电力电缆至新建变压器高压侧,以及原有1250KVA专变房高压进线柜;4、在新建变压器房安装1250KVA干式变压器各2台;5、从变压器低压侧分别安装低压母线槽至新建低压房低压进线柜;6、在新建低压配电房安装GCK型抽匝式低压配电柜11台;7、以上设备、材料的采购及调试;8、将原有1250KVA专变房所有设备迁移至新建变配电房,重新安装调试至验收送电;乙方以以上工程承包范围按工程总价进行大包干承包,即包报装、包设计、包工包料、包质量、工期、包验收送电及与之相关的一切费用;本工程总价为6480000元;付款方式:1、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甲方与乙方办理工程结算并向乙方支付1000000元工程款,作为前期费用;2、在甲方与供电部门签订《供用电协议》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3500000元工程款,作为备料款;3、主要电气设备安装完成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余下工程款,乙方即安排报竣工验收及送电;违约责任:1、由于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用电负荷申请报装手续,乙方须即时向甲方退还已支付的前提费用1000000元,并向甲方偿付违约金1000000元等。 2008年11月12日,军区二所(发包方、甲方)与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电力工程承(发)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就***79号大院电力增容工程,于2008年7月11日签订《电力工程承(发)包合同》,并委托乙方进行该项目用电申请报装,目前乙方已完成报装申请并取得了供用电方案协议(受理编号SQ0104200809000530),根据该供用电方案协议内容需增加部分工程量,双方经友好协商并签订以下补充协议:“承包合同”工程时间更改为本补充协议签订并双方确认开工后60个日历天内,乙方完成所有工程安装并验收送电;工程承包总价更为为7930000元;付款方式更为:1、本补充协议签订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4000000元工程款,作为备料款;2、在主要电气设备进场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2500000元工程进度款;3、安装完成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余下工程款,乙方即安装报竣工验收及送电;本工程最终以附件“广空***项目增容工程的工程范围及报价组成”的内容,根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项目进行结算;本补充协议及附件作为承包合同补充条款,与承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等。附件为《关于广空***项目电力增容工程工程范围及报价组成》,内容为:1、本工程负荷报装容量为2800KVA,按每千瓦1850元,共5180000元,包括以下工程内容:(1)在甲方新建变配电房高压室安装10kv高压断路器柜6台,直流电源柜1台;(2)在新建高压室出线柜分别敷设10kv电力电缆至新建变压器房变压器高压侧,以及原有1250KVA专变房高压进线柜;(3)在新建变压器房安装1000KVA干式变压器2台、800KVA干式变压器1台;(4)从变压器低压侧分别安装母线槽至新建低压房抵押进线柜;(5)在新建低压配电房安装GCK型抽匝式低压配电柜16台;(6)以上设备,材料的采购及调试;2、10KV电力走廊共300米的报建、开挖、施工及道路修复,按1000元/米,共300000元;3、外电缆部分:将***至***#38警司宿舍开关房10KV电力电缆断入***79号新建开关房,制作10KV电缆中间头两个并敷设10kvYJV22-3×240电力电缆,工程造价为1500000元;4、10kv开关房部分:在新建开关房安装10KV高压负荷开关柜5台,并调试,工程造价为550000元;5、将原有1250KVA专变房所有设备迁移至新建变配电房,重新安装调试至验收送电,工程造价为400000元整;6、以上工程总价合计为7930000元。 2008年11月17日,军区二所(甲方、用电方)与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乙方、供电方)签订《供用电方案协议》,约定受理编号为SQ0104200809000530,用电地址为***79号等。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认为依据上述《供用电方案协议》,证明了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促成了军区二所与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签订协议,完成了用电负荷申请报装手续。另外,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认为依据《电力工程承(发)包合同》的约定,若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用电负荷申请报装手续,则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须即时向军区二所退还前期费用1000000元,并向军区二所偿付违约金1000000元;现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已完成了电负荷申请报装手续,故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有权收取1000000元前期费用。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则认为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用电负荷报装手续是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合同附属义务,并非施工范围,且《关于广空***项目电力增容工程工程范围及报价组成》中并没有申请用电负荷报装手续所对应的工程款,故不同意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出完成申请用电负荷报装手续即可收取1000000元的意见。 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为证明向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预付工程款的情况,提交了五份《收款收据》的复印件,具体如下:1、2008年7月16日,金额为1000000元,内容为:“今收到广州军区空军第二招待所分所交来广空***项目电力增容工程预付款100万元”;2、2008年9月25日,金额为1500000元,内容为:“今收到广州军区空军第二招待所分所交来广空***项目电力增容工程预付款150万元”;3、2009年1月12日,金额为1000000元,内容为:“今收到广州军区空军第二招待所分所交来广空***项目电力增容工程预付款1000000元”;4、2009年1月22日,金额为500000元,内容为:“今收到广州军区空军第二招待所分所交来广空***项目电力增容工程预付款500000元”;5、2009年4月24日,金额为830000元,内容为:“今收到广州军区空军第二招待所分所交来广空***项目电力增容工程预付款83万元”。另外,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为证明上述五笔款项的付款情况,进一步提交了银行付款凭证,具体如下:1、2008年7月16日,军区二所以***的银行账户支付1500000元给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主张其中1000000元是涉案***项目工程,另外500000元是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与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之间另外的云泉路项目工程;2、2008年9月22日,军区二所以支票的形式向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1500000元;3、2009年1月12日,军区二所以支票的形式向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1000000元;4、2009年1月22日,军区二所以支票的形式向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500000元;5、2009年4月20日,军区二所以支票的形式向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830000元。对于上述付款情况,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仅确认第2至5笔款项共计3830000元,对于第1笔款项1000000元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认为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系支付云泉路项目工程的款项。 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为证明2008年7月16日所支付给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1500000元中,有1000000元是涉案***项目工程,500000元是云泉路项目工程,提交了军区二所与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签订的《电力工程承(发)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广空云泉路项目电力增容工程,工程地点为云泉路19号大院,承包总价为2800000元,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军区二所向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500000元工程款,作为前期费用;在军区二所与供电部门签订《供用电协议》后三日内,军区二所向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1500000元工程款,作为备料款;主要电气设备安装完成后三日内,军区二所向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余下工程款,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即安装报竣工验收及送电等。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认为军区二所于2008年7月16日支付的1500000元其中的500000元系用于支付云泉路项目工程前期费用,在付款时并未签订《供用电协议》,故不可能向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第二笔款项即备料款。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则认为云泉路项目工程尚未结算,由于军区二所在付款时两个项目工程的款项存在交叉,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表示将起诉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追讨云泉路项目工程款,故申请本案中止审理,待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后与本案再一并处理。 2017年1月19日,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军区二所发出《关于云泉路、***电力工程的汇报》,内容如下:……1、云泉路项目在2008年12月已完成了项目的报装及审批、工程图纸设计、设备安装调试并于2012年9月完成送电,即该项目工程已全部完工;云泉路项目合同金额为4340000元,贵所向我司支付的工程款为3500000元,根据合同,贵所尚欠我司工程款项为840000元;2、***项目我司于2008年12月已完成供电方案的报表及审批手续,工程图纸的设计及设备的采购,但由于贵所一直未能提供施工场地导致该项目至今未能完工送电,该项目合同金额为7930000元,贵所已向我司支付的工程款项为4830000元;2012年6月4日贵所向我司发出公函,单方面要求中止双方签订的《广空云泉路项目电力增容工程》承包合同、《广空***项目电力增容工程》承包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但我司认为,双方已在项目前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广空云泉路项目已接近完工送电,广空***项目在当时手续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取得供电部门的大力支持,已完成用电报装手续(供电方案协议申请编号:SQ0104200809000530)、图纸设计及设备采购;待贵所交出施工场地即可安排进场施工,在此刻如果中止该合同势必会对双方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继而有可能导致双方发生合同及经济纠纷,所以我司原则上不同意中止合同;后来由于贵所已明确表示已停止***项目的建设,在近两年来与我司经过多次协商,我司考虑贵所的实际情况,也凭着友好合作的态度,愿意接受贵所提出的中止《广空***项目电力增容工程》承包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并退还部分已付工程款项;经我司初步成本核算***项目已发生的实际成本,我司拟退还该项目2330000元工程款,因云泉路项目我司已整体完工并送电,贵司尚未支付840000元工程款,我司拟向贵所整体退还1490000元。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认为,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上述函件的形式表示同意解除涉案合同及补充协议,但仅同意退还预付的工程款2330000元。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认为依据上述函件,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并非是同意解除涉案合同,而是在退回2330000元的前提下中止履行合同。 2017年8月28日,军区二所向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关于云泉路、***电力工程的汇报〉的回复函》,内容如下:……一、《广空***项目电力增容工程》承包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17年1月19日终止;二、双方抓紧时间办理***项目工程款结算。对于贵司提出的应予扣减已发生的实际成本,贵司应当提供清单,清单中应载明已发生的具体项目和金额,同时,应提供相应的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证明文件,以供我所核实;三、云泉路项目与***项目分属两份独立的承包合同,是两个独立的电力工程项目,应独立办理结算;贵司建议将两个项目的款项混同、交叉,因违反军队财务的有关规定,我所不能接受;请贵司收到本函后及时派员联系我所,并于收到本函后五日内向我所提交上述第二条所列明的文件材料,出具结算报告,以便我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017年12月27日,军区二所向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关于云泉路、***电力工程的汇报〉的回复函(二)》,内容为:……贵司签收后,**联系我所后一直要求给点时间,准备结算材料,但至今三个多月贵司仍未提供任何材料,一拖再拖。现因我所体制调整,已被撤并,相关资产必须尽快移交给广州军械修理厂管理,因此,本项结算工作不宜再拖,请随时务必于收到本函后三日内联系我所并向我所提交回复函所列明的文件材料,出具结算报告,以便我所顺利完成移交工作。 另查明,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交了一套涉案项目工程的设计施工图纸,主张在签订合同后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至5月组织设计团队对涉案项目进行设计,根据团队专业投入及市场估计,该设计草图价值80000元。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对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设计施工图纸不予确认,认为是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单方制作的,且不属于承包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该图纸的价值也是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单方预估的。另外,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表示从未收到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设计施工图纸,涉案的工程并没有实际施工,在施工前军区二所即已经告知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停止涉案工程建设,故不存在也不需要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去制作设计施工图纸。 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交了一份广州同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的编号为同嘉咨字(2018)第0438号《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工程合同纠纷所涉及位于广州市***79号大院广空***项目电力增容工程项目拟完工后工程价值咨询项目报告书》,载明委托人为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价值咨询对象是位于广州市***79号大院广空***项目电力增容工程项目拟完工后的工程价值,价值咨询基准日为2008年9月8日,结论为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工程合同纠纷所涉及广州市***79号大院广空***项目电力增容工程项目拟完工后的工程价值2853088元。另外,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制作并提交了一份《工程运营成本及预期利润统计表》,载明合同金额为7930000元,工程造价2853088元,税收504348元,管理成本396500元,故预期利润为4176064元。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认为该价值评估报告系由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单方委托,涉案工程并未实际施工,该评估报告无法客观体现实际的费用,而且工程款的结算应当依据合同约定以及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结算。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陈述涉案工程因需要向军队上级机关报批,上级机关没有批准涉案项目所属的汽车城扩建项目,因此涉案工程作为配套设施没有建设的必要,故在2011年书面通知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终止履行合同。另外,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表示涉案合同现也无法继续履行,因为不可能通过报批手续。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认为因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没有通过报批手续无法建成建筑物,故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也不可能进场施工。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主张在合同签订后,已经完成了用电负荷申请报装手续、完成设计草图,以及与相关供应商、原材料供应商、施工队进行联络等筹备工作,但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提供与材料供应商备料方面的损失证据。 再查明,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于2018年9月21日向一审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内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空军保障部于2017年9月19日下发通知,确定将军区二所撤销,撤销后的职工、土地、资产等交由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管理,军区二所印章由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收回并作废处理。 由于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与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对返款工程款的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成本诉,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于2018年9月10日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军区二所与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电力工程承(发)包合同》、《电力工程承(发)包合同补充协议》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综合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双方举证、质证及庭审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合同是否于2017年1月19日解除;二、合同终止后如何清理结算。对于上述争议内容,一审法院进行如下评析: 关于涉案合同是否于2017年1月19日解除的问题。在《电力工程承(发)包合同》、《电力工程承(发)包合同补充协议》签订后,因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未能通过涉案项目工程的报批手续,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无法进场施工,客观上该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故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向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发函要求终止涉案合同。依据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向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发出《关于云泉路、***电力工程的汇报》的内容,反映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于2012年6月4日就已向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发出函件停止履行合同,虽然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该函件的内容使用的措辞为“中止”,而非“终止”,但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亦清楚知悉该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拟向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退回工程款2330000元。由此可见,合同是否予以解除的问题上,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亦同意解除涉案合同,只是双方对合同解除后退回工程款的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请求确认涉案合同于2017年1月19日予以解除,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合同解除后相关费用如何结算的问题。对于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预付涉案项目工程款金额的问题,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提交的五份《收款收据》虽无原件,但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提交了付款凭证与之相互印证。对于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否认2008年7月16日收到1000000元属于涉案项目工程款的问题,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确认收到该笔款项的情况下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笔款项系云泉路项目工程的款项,故对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出该笔1000000元与本案无关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由于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提交的《收款收据》、付款凭证,结合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关于云泉路、***电力工程的汇报》自认已收到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预付的工程款4830000元的事实,已形成证据链,证明了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在本案中预付工程款金额为4830000元。至于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出因预付工程款与云泉路项目工程存在交叉,申请中止本案审理的问题,由于云泉路项目工程与本案工程相互独立,本案的工程款结算不以云泉路项目结算为提前,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中止审理申请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接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来核算赔偿损失。另外,《电力工程承(发)包合同补充协议》也约定了工程最终以合同附件《关于广空***项目电力增容工程工程范围及报价组成》,根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因此,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主张的损失赔偿应当依据合同约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进行结算。首先,对于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出完成用电负荷申请报装手续则可获得工程款1000000元的问题,由于合同附件《关于广空***项目电力增容工程工程范围及报价组成》中对合同总价7930000元的工程项目及各项目分别的价格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中并未约定在完成用电负荷申请报装手续则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可获得工程款1000000元。因此,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主张据此可获得工程款1000000元,有悖于双方的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其次,对于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出工程施工草图主张价值80000元的问题,由于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向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出示、提交该份施工草图,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也并未确认该份草图,且在合同签订后近十年的时间内直至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起诉前,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也并未向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提交设计草图主张该设计费损失,故对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草图设计费损失80000元,缺乏合理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最后,对于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预期利润损失的问题,如上文所述,损失的结算应已实际履行为前提,由于涉案项目根本未进场实际施工,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应赔偿的是已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而不是赔偿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合同的预期利润损失。故对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出预期利润损失4176064元的意见,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在本案中预付工程款4830000元给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并未实际进场施工,因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履行部分内容造成了实际损失,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请求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4830000元,合情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合同解除后占用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的资金未予以返还,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请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利息,符合情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主张从2017年1月20日起算利息的问题,由于在合同解除之日双方对返还工程款的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未能顺利进行结算工程款引发本案纠纷,故利息从本案起诉之日起算,更为合理。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空军第二招待所分所与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11日签订的《电力工程承(发)包合同》及于2008年11月12日签订的《电力工程承(发)包合同补充协议》于2017年1月19日解除;二、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返还工程款4830000元;三、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支付资金利息(以483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8年9月1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驳回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8282.20元,由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负担3536.47元,由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4745.73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为案涉合同是否于2017年1月19日解除。根据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向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发出的《关于云泉路、***电力工程的汇报》内容看,虽然没有直接明确用终止二字来解除案涉合同,但从该汇报的具体内容看,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已经考虑到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明确表示停止建设***项目,并且在核算成本的基础上,退还收取的款项,故该汇报函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同意解除案涉合同。故一审法院确认案涉合同以及补充协议于2017年1月19日解除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二为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是否需要向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完成用电负荷申请报装手续的费用100万元,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向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100万元为前期费用,而合同附件的内容显示,工程总造价并不存在报装手续费这一项。虽然双方约定不能完成报装需要退还100万元的前期费用,并向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支付100万元违约金,但并不能据此推出在完成报装手续后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需要向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100万元。因此,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该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三为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是否应当赔偿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虽然提出中国人民解放军95107部队对于解除合同存在违约责任,应当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但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一审对此并未提出反诉,本院对此不予调处。 综上所述,上诉人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4544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开 审判员  刘 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