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民特299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踔***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踔***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申请人):广州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永丰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广州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2号11E、12E房。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下称南洋公司)、广州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申请确认**协议效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确认其与南洋公司、**公司签订的《高低压电缆采购合同》(合同编号:No.180307026,下称《采购合同》)中的**条款在中国广州**委员会(下称广州**委)受理的(2018)穗仲案字第31386号一案中对其无效。事实和理由:其与南洋公司(乙方)、**公司(甲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公司向南洋公司购买涉案电缆设备,其为担保方,第十三条约定:“担保方对甲方付还乙方货款及其它民事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有效期三年。”其中第十一条第1项约定:“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可以向广州**委员会申请**。”依据该项约定,仅仅是南洋公司与**公司之间达成了**协议,其并没有与南洋公司、**公司达成**协议,故该**条款不适用于其。因此,在南洋公司提起的(2018)穗仲案字第31386号案中,南洋公司将其列为**案被申请人没有**协议依据,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合同所约定的**条款对其无效。审查中,**向本院提交书面补充意见:1.涉案合同第11条第1款仅是甲乙双方对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并未涉及担保人。尽管担保人在涉案合同上签字,但甲、乙双方在该合同中对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不必然涉及担保人,因此**在涉案合同上的签字不代表其同意以**方式解决涉及担保人的纠纷。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的规定,**庭在三人组成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各自选定一名**员,第三名**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委员会主任指定。如担保人参加**程序,则当事人有三方,会导致首席**员无法确定,**庭组成必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庭对本案合同纠纷作出裁决,因**庭组成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该裁决也应属于可撤销的裁决。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司法解释已对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途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属于专属管辖,因此关于担保人承责的问题不应该在**程序中解决。
被申请人南洋公司答辩称:第一,虽然涉案《采购合同》第十一条第1款约定甲乙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广州**委申请**,但该合同第11条第4款还明确约定,合同的任何一方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广州**委。合同的“任何一方”在主体上当然包括**在内。第二,**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是该公司唯二的股东之一,**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有很大重合。**承担的是连带担保责任,所以其既可以要求**公司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承担担保责任,二者没有先后要求。**公司履约的情况关系到**担保责任的大小,担保人承担多少担保责任也关系到**公司对剩下债务的履行情况,而**与**公司共同履行债务的情况又影响到其债权利益的实现,因此本案的**协议对包括**在内的合同各方主体均有效,既符合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也符合合同发生争议纠纷之后解决的效力原则,涉案合同约定的**协议应当然对**有效。合同签署时,三方当事人都是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签字,故三方当事人都应当承认、了解并遵守涉案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即使本案纠纷不涉及**,但在纠纷发生之后,南洋公司申请**,以**作为担保人与**公司共同作为**被申请人,与**协议的约定也是一致的。**当事人只有**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双方当事人,并非**所说的存在三方当事人。涉案合同是唯一的主合同,本案并不存在单独的担保合同,担保协议是主合同不可缺少的部分,所以在管辖方面应当服从主合同的管辖约定。**的申请不成立,请求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公司答辩称:其确认涉案合同有效,确认**条款有效。
经审查查明:2018年2月27日,**公司作为甲方、南洋公司作为乙方、**作为担保方共同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编号:No.180307026)。其中约定:“十一、争议解决:1.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可以向广州**委员会申请**。2.在进行**期间,除提交**的事项外,合同其他部分仍应继续履行。3.本合同及其修订本的有效性、履行和与本合同及其修订本效力有关的所有事宜,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任何争议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4.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合同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广州**委员会,并按该委员会的**规则进行**。**决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5.争议进行**期间,除争议事项外,甲乙双方继续履行各自本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和行使权利。……十三、担保方:担保方对甲方付还乙方货款及其它民事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有效期三年。”**公司、南洋公司、**均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在本案庭询过程中,**、南洋公司均确认涉案争议的**条款为上述《采购合同》(合同编号:No.180307026)第十一条约定的**条款。
另,广州**委受理了南洋公司作为**申请人,**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申请,**案号为(2018)穗仲案字第31386号。现因**向本院申请确认涉案《采购合同》中的**条款对其无效,上述**案已中止**。
本院认为,首先,涉案合同第十一条第1款仅约定甲方(**公司)与乙方(南洋公司)的任何一方可以对凡与该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向广州**委申请**,**主张该第1款对**没有约束力有理,本院予以确认。其次,涉案合同第十一条第4款约定“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合同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广州**委员会,并按该委员会的**规则进行**。**决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而**作为涉案合同的担保人,显然属于涉案合同的其中一方当事人,该第4款中的“合同的任何一方”包括**在内,该第4款的约定对**有约束力。第三,第十一条项下的第1款、第5款中明确写明“甲乙双方”,显然有别于第4款的“合同的任何一方”,故**主张第4款的“合同的任何一方”仅限定为“甲、乙方”没有依据。第四,**确认其在涉案合同上签名的真实性,又主张其在涉案合同上签字不代表其同意以**方式解决担保纠纷,其***在前后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十六条规定:“**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的协议。**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的意思表示;(二)**事项;(三)选定的**委员会。”本案中,南洋公司、**公司与**共同签订的《采购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条款,有明确请求**的意思表示,约定了**事项,并选定了**委员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属有效条款。该第十一条对**公司、南洋公司、**均有约束力。关于**提出如担保人参加**程序会导致首席**员无法确定、**庭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意见,《中国广州**委员会**规则》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时,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应当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员;首席**员由双方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的规定是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情形下**庭组成的有关规定,**在**案件的身份是被申请人之一,其应当与同样作为**被申请人的**公司共同选定一名**员或者共同委托广州**委主任指定一名**员,并不存在无法确定首席**员、**庭组成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的该项意见属其对**规则的错误理解,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主张担保人的承责问题应由担保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应适用专属管辖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约定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仅限于当事人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并不涉及当事人选择将争议提交**解决的情形,况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六条关于“**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南洋公司提起**要求**承担担保责任应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并不影响上述**条款的效力。综上,**申请确认涉案合同中的**条款对其无效的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长 张 宾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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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