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2071民初12030号之二
原告:中山市铭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东苑南路101号大东裕贸联大厦北塔2号2410室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15289574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2号11E、12E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020164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铭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南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中山市铭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铭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共9500元(原告已预交12080元,本院退回2580元),由原告中山市铭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郭绮文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