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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五湖(怀化)律师事务所与怀化**混凝土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221执恢22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湖南五湖(怀化)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湖南五湖(怀化)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怀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浩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五湖(怀化)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怀化**混凝土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86440.15元,该款由浩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申请执行人;2023年11月3日申请执行人湖南五湖(怀化)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湘1221执恢2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憧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雨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