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221执恢22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湖南五湖(怀化)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湖南五湖(怀化)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怀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浩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五湖(怀化)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怀化**混凝土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86440.15元,该款由浩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申请执行人;2023年11月3日申请执行人湖南五湖(怀化)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湘1221执恢2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憧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雨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