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浩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5民初26205号 原告:浩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合平路618号A座2024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591043159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汉寿县沧浪街道八角楼社区安置小区1排6号3-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2MA4QL0J97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浩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原告浩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浩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浩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48元,由原告浩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琴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