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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2苏州高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广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9民初4852号
原告:苏州高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同兴村。
法定代表人:**先,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广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北官渡路7号6幢。
法定代表人:谢成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高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广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原告苏州高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高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2元、保全费370元,合计692元,由原告苏州高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游佳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